有关公司承诺书范文汇总五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承诺书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为有效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约束自己的工作行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二、爱岗敬业,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认真思考解决岗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摸索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以身作则,严于律已,保持优良作风。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保持员工应有的良好形象。
五、做好本职工作外,积极尽能力配合相关岗位工作。
对以上承诺,本人将认真履行,自觉接受公司领导、上级、同事的监督。
致: 业主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2、不存在被责令停业。
3、不存在投标资格被取消。
4、不存在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我单位保证严格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将易制毒化学品全部按合法用途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非法生产,不挪为它用,不私自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我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如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我单位(及本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法人(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本人 作为xx公司 分厂厂长(部长),为保障本单位员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本人郑重向公司及员工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本单位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
3、保障单位内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有效开展,让员工掌握本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督促、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完好,确保使用的设备及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不断提高自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查处本单位员工生产操作中的违章作业。
6、不断完善本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办法,并得到认真落实。
7、及时、如实向公司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认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8、建立健全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到有效实施。在公司级事故救援中服从公司应急指挥人员指挥。
9、对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危险源点等处都要设立警示标志及消防器材,并保持标志和消防器材的完好、醒目。
10、保障按时按量发放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给分管范围的员工并督促员工按规范使用。
1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定期召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公司经理: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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